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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最近一些强奸案的感想

争议不断的“典型案件”

近几年,中国的强奸诬告冤案(至少称之为争议案件)高发,在这些争议案件中,司法的严谨性似乎正让位于某种“惯性”或“大局”。

山东房洪彪案

2009年,山东沂源县男子房洪彪被前妻举报,称其多次奸淫当时未满14周岁的亲生女儿。2010年,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二审改判为11年。房洪彪在狱中始终不认罪,其女儿成年后心怀愧疚,坦白当年是在母亲的殴打和威逼下做了假证。2019年,法院再审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房洪彪无罪。房洪彪此前已服刑超过8年(3104天),最终获得了约132万元的国家赔偿。

南昌锜振东案

2022年,南昌男子锜振东与一名女性发生性关系。事后女方报警称被强奸。男方提供了录音和证据,证明性行为过程中女方处于“上位”,且表现主动,认为这证明了女方是自愿的。法院审理认为,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前提是认为两人会 “确定恋爱关系”。但男方在事后拒绝确认关系,法院判定这属于女方产生了“动机错误”,导致其先前的同意无效,进而认定男方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是这就引来一个很可笑的问题:锜振东和这名女子谈恋爱的话就不构成强奸,那么谈多久的恋爱呢?3个月?还是3小时?

大同订婚处女强奸案

这是最近讨论的最多的一桩案件了,我觉得有必要把这个案件完整的记录在这里。原因很简单:我看过的帖子、证据都因为某种神秘力量逐渐在互联网上消失,取而代之的越来越多的洗地文章。 好在有人不停的接力,我现在还能看到许多证据和质疑,但是如果我不做好备份,那么这些内容也会从互联网上消失。 无论如何我不希望我丢掉这些内容,我希望他们能在我这里得到一份备份。

简单来说,2023年,山西大同一对青年男女在举行完订婚仪式并支付部分彩礼后,在婚房内发生性关系。事后,女方要求男方在房本上加名并支付剩余彩礼,未果后报警控告男方强奸。男方拒不认罪,但是检察院按照强奸罪的判刑下限判了3年,2026年5月4日,当事人(男方)出狱,去高院上诉。

这个案件立刻引起了轩然大波,其实强奸案的诬告多了去了,但是这个案件广泛讨论是因为:“订婚强奸”,和事后检测女子“处女膜完好”。

先说第一点,一般来说,关系的亲密程度大约是:认识->朋友->恋爱->订婚(有的时候跳过这一步)->结婚。订婚是仅次于结婚的亲密关系,要是比这个还要再震撼一点,那只能是洞房之夜丈夫强奸妻子了。当然,按照法律的观点来说,只有领证和没有领证的区别,所以为本案的糊涂判决洗地的文章大多集中在宣传“订婚也不能代表性同意”。且不论“订婚也不能代表性同意”这种事情本来就和存在某个连续函数(比如Weierstrass函数)处处不可导一样,特例里面的特例。本案的焦点根本不是性同意,而是证据不足。

第二点经常被洗地的是针对本案没有任何确凿的物证的洗地,本案太多的证据都证明没有发生过性行为,而且这是一起仙人跳。

  • 事后检测女子“处女膜完好”

  • 女子内衣、体内均没有检测到男方的DNA

  • 仅仅在床上检测到混合DNA,且不说没有公布具体的混合类型,退一万步讲,就算是两人的,顶多也就证明女方在床上裸露过。

许多的洗地都围绕:“检测技术不是100%准确,没检出不代表没有”,但是没检出也不代表有啊。这个世界上体内和内衣上没有我DNA的人有很多,总不能说我强奸了他们吧。

而且本案还有诸多疑点:

  • 当被告律师要求检方确认女子放火的时使用打火机的来源,检方回避了。如果打火机是女方带来的,一个不抽烟的良家妇女,随身携带打火机干什么?难道没有事前谋划吗?

  • 事后官媒公布电梯间内两人拉扯的视频进行洗地,证明存在暴力胁迫行为。但是所谓的拉扯发生再事后,恰恰是这个视频证明了女方身上的外伤来源于事后争执拉扯。但是官媒遣词造句及其用心,称其为“案发当时的视频”。

  • 事前两人在电梯内的拥抱亲热行为被无视了

  • 事后围绕彩礼和房子加名这种明显是仙人跳的行为也被无视了

  • 房间在14楼,男人下楼回来需要5分钟左右,她为啥不跑,只要走步梯,男人回到房间发现她不在,想找就会非常困难,而是男人回来才跑引发拉扯?如果说被反锁,但是现代商品房防盗门按照消防标准是不能“室外锁住,室内无法打开”的。

这个案件往小了说,只是无数的冤案中的一个小案件,但是因为“订婚”,“事后还是处女”,这个糊涂案件吸引了无数的流量,而人民群众继彭宇案之后,又一次亲眼见证了司法机关是如何“疑罪从有”的。见证了公诉案件无论多荒谬翻盘都非常困难的。见证了女方如何只要靠一张嘴就能将男性送进监狱。

相关知乎回答,新闻及其备份链接:

被诬陷了应该怎么做?

这里我参考了知乎上许多网友的建议和经验,进行了一个总结。如果你是被诬陷的,那么解决方案只有一个——

先跑出省、再跑出国,免签国家玩起来!

第一,千万不要去当地派出所。

去了派出所,人往检方一送,到时候别说你没强奸,就算女的还是处女,或者有你们当时恩爱的录像都没有用。哪怕你有不在场证明也是开车百里远程作案。

这里有几个点需要细说的,第一:警察不送检不就行了?警察有权利不报捕和移诉,但他不这么做。不管有理没理都移送检察官。为什么要移送检察官呢?只是因为怕信访投诉。

送过去以后,检察官说不捕才行。可到了检察官手里,你的案子要排队,前面的还没办完。挨到你的案子时,已经关了半年~1年了。如果 做出不起诉决定 无罪释放,那得国家赔偿给你,算检察官和派出所失职,国家赔偿也是地方政府的损失。所以你做个认罪认罚,实报实销,关了X年就判X年,你马上能走。不愿意的话,他们也能做到弱证据判实刑。

第二,为什么没有证据也可以判刑,什么这么离谱?

原因很简单:因为在判决有罪之前你已经坐牢了,如果你没有罪,难不成是公检法弄错了?还得国家赔偿?想什么呢?必须不能够啊!所以错的一定是你,到时候就是实报实销,判X缓X,至于和解的赔偿和案底只能委屈一下你了。如果不认罪那就不缓刑,关到嘴软为止。

那么为什么枉法也要保证它们的“正确率”呢?这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追问的是你的合法性是来自于民选还是来自于正确。

我掰开来细说说。东大找不到例子我们找美国的例子凑合一下。特朗普昏聩胡搞大家都知道,但是特朗普为什么那么迷之自信?(只因)为他确确实实是选上来的。有这个合法性在手里,他可以不用顾忌正确与否,他需要做的只是以某种方式践行选举时候的承诺就可以了。当大家质疑特朗普的时候,特朗普和他的支持者可以说:“你挑的嘛!偶像!要愿赌服输啊!”

但是另外一些人,他们的合法性只能来自于他们的“永远正确”,我们换一个说法就是“英明”。可我们知道,人也好组织也好,都不可避免的会犯错。那么为了他们的“永远正确”,只能牺牲一下当事人了,骂名也当事人来担。

按照道理讲,官媒和司法是两套系统,官媒没必要为司法系统站台,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想,他们的存在都依托于“永远正确”,这种行为也就不奇怪了。

那为什么跑就能跑的掉呢?出省不还在中国吗?出国也还得回来啊?

是因为没有扎实的证据,警察很难跨省抓你。跨省抓人分合规和违规两种,前者需要确实有犯罪证据,走正规流程。你和本地警察不是平等的,但是本地警察和外地警察是平等的,你就可以借助外地警察帮你挡住这一波。

至于后者,一半针对企业家或者作本地企业的保护伞,一般用不到普通人的头上。

那么跑出省就可以了,为什么我还是建议你出国呢?这是一种更强硬的宣誓:“你们尽管接这个案子吧!但是考虑好,这个案子可能永远结不了,不仅难以给你们升官,还会影响结案率。”

这个时候当地警察反而就会站到你的一边,“劝”女方放弃立案。其实他们从没有站到女方或者男方一边,他们从来都站在KPI的一边——工作过的人肯定知道我在说什么。

感受

最容易想到的是男女对立,但是男女对立已非一日两日。

这些最令我不寒而栗的,并非某个具体判决的谬误,而是这种明显背离证据逻辑的认知正被肉食者当成喝水吃饭一样寻常。 法律的“正义”不再依赖可验证的客观事实,而是取决于KPI和社会影响,法治就失去了它的尊严。在我国各种刑事案件大幅下降,经济案件上升的时候只有强奸罪一枝独秀,比许多人口中的强奸大国印度还要高的时候,一定哪里除了什么问题。

对于普通人而言,当法律不再是保护神,而成了不可预测的风险来源,为了这种风险,社会要损失效率。

现代社会的效率建立在法律法规带来的可预测性上。举个例子,90年代车匪路霸猖獗,物流成本也是居高不下的。警察用心办案,抢劫大多会被抓+被判刑,所以大货车司机才可以不用带刀或者雇保镖,物流成本就能下来。

其次,上文提到,如果被诬告,唯一的办法是跑。我们不谈带来的经济损失,要知道被诬告的人要跑,真的强奸案犯也可以跑。这种无奈的知识如果得到普及,那么对真正被害的女性带来的只有麻烦。

可是诬告他人的女性并不会考虑到她们的女性同胞的处境,她们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大多数的女性却还要站在她们一边,为她们站台撑腰,因为那也是女性同胞。

我作为一个旁观者,只能看着这一切演进,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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